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農企字第0950011456號 |
主 旨:檢送「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規範」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勘誤表1份,請查照修正。
說 明:「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規範」業經本會於95年9月27日以農企字第0950011446號令訂定在案。
主任委員 蘇嘉全
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規範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勘誤表
更正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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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列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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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從事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之機構辦理驗證所需之各項檢驗工作,應由經國內認證機構或本會經評鑑程序正式認可其檢驗能力,且組織運作符合下列規範之檢驗機構辦理:
(一)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ISO/IEC 17025: 2005 )
(二) 政府法規要求。
前項國內認證機構或本會應就所認可檢驗機構之檢驗能力公告週知。
第一項之檢驗工作,可採用標準方法或自訂之檢驗程序,但需對客戶提供品質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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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從事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之機構辦理驗證所需之各項檢驗工作,應由經國內認證機構或本會經評鑑程序正式認可其檢驗能力,且組織運作符合下列規範之檢驗機構辦理:
(一) 不同型式的執行檢驗機構運作之一般準則(ISO/IEC 17020,CNS 14725)及其應用指引(IAF/ILAC_A4)。
(二) 政府法規要求。
前項國內認證機構或本會應就所認可檢驗機構之檢驗能力公告週知。
第一項之檢驗工作,可採用標準方法或自訂之檢驗程序,但需對客戶提供品質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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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從事農糧產品(漁產品、畜產品)產銷履歷驗證稽核人員應為大專以上農業(水產、畜牧)相關院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並同時符合下列資格:
(一) 一般資格(擇一):
1、國家考試農業(水產、畜牧)相關職系合格。
2、二年以上農糧產品(漁產品、畜牧產品)有關標準或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審定經驗。
3、二年以上農糧產品(漁產品、畜產品)生產、加工、運銷、檢驗或研發經驗。
(二) 專業資格(擇一):
4、取得符合性評鑑之稽核相關訓練證書,並參與農糧產品(漁產品、畜產品)驗證之稽核(評鑑)作業經驗達五天以上者(須檢附證明文件)。
5、曾受農糧產品(漁產品、畜產品)驗證領域相關之專業技術、製造技術、設施操作或法規等訓練達四十小時以上,並參與農糧產品(漁產品、畜產品)驗證之稽核(評鑑)作業經驗達五天以上者(須檢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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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從事農糧產品(漁產品、畜產品)產銷履歷驗證稽核人員應為大專以上農業(水產、畜牧)相關院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並同時符合下列資格:
(一) 一般資格(擇一):
1、國家考試農業(水產、畜牧)相關職系合格。
2、二年以上農糧產品(漁產品、畜牧產品)有關標準或漁業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審定經驗。
(二) 專業資格(擇一):
1、取得符合性評鑑之稽核相關訓練證書,並參與農糧產品(漁產品、畜產品)驗證之稽核(評鑑)作業經驗達五天以上者(須檢附證明文件)。
2、曾受農糧產品(漁產品、畜產品)驗證領域相關之專業技術、製造技術、設施操作或法規等訓練達四十小時以上,並參與農糧產品(漁產品、畜產品)驗證之稽核(評鑑)作業經驗達五天以上者(須檢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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