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更新日期: 2007/06/16 00:04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六日電)立法院院會十五日深夜三讀修正貿易法,除恢復「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可對出口貨品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更將農會、漁會、省級以上農業合作社及農產品產銷協會,列入可簽發單位。不過,上述團體若未依規定簽發,最高可處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最長達一年。


院會三讀修正通過貿易法部分條文,提案人、民進黨籍立委王幸男(台南市)表示,今年一月貿易法修正通過時,誤將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可對出口貨品簽發原產地證明的文字刪除,影響工商團體權益,引發不少爭議。


因此王幸男提案,除恢復「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可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更將農會、漁會、省級以上農業合作社及農產品產銷協會,列入可簽發原產地證明書的單位,以符合國際貿易實務需要。


修正通過的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二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應出口人輸出貨品需要,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並得收取費用。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財團法人、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的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辦理之。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配合修正為,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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